寡妇再嫁遭人歧视那是明代以后的事,也只有在那样的年代,才会有寡妇云集却备受赞誉的事情发生。-微,趣+暁.说, ?首+发.寡妇坚守贞节,不仅自己可以名标青史,也可以光耀门庭,实现“夫以妻荣”。
清代的陈康祺在《郎潜纪闻二笔》中记录了这样一件事,乾隆五十二年,军机章京、给事中刘谨之病故,他的妻子汤氏以身殉节,事情被当做典型上报到了朝堂之上,刘谨之因而被特赐“鸿胪寺卿”之衔,家中又受赏银百两治办丧事,汤氏被“特旨旌表”。这样的时代背景,很可能就是“十二寡妇”的故事之所以盛行的重要原因,杨门寡妇众多,她们不仅仅是英雄,还是社会的楷模。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历来有要求妇女坚守贞节的传统。秦始皇时就明确提出了“贞”的概念,“有子而嫁,倍死不贞”,意思是说妇女抛弃孩子而另嫁他人为不贞。秦时的不贞,多指妇女不抚养孩子而改嫁,并不完全反对妇女再婚,前提是不能使“子不得母”,此时的贞节观和后来从一而终的节妇烈女观完全不是一回事。~二′八,看?书*旺, \无+错^内~容~
汉宣帝首开表彰妇女贞节的先河,此后表彰“节妇”成为历代王朝遵循的惯例。但汉时表彰的女人不光是“节妇”,还有很多男人无可比拟的贤明女人。有这样一个故事,齐国宰相晏子的车夫自以为赶车的技术不错,便洋洋得意,他的妻子很不以为然,有一次提出了要跟他离婚。她说,晏子身高不足三尺,能做齐国宰相,人家名显诸侯,但还是谦和谨慎。你身高八尺甘为人仆,会赶个车就自鸣得意,如果你一直这样,我必将离你而去。
这位要与丈夫离婚的妇女并没有受到谴责,反而因为自己的智识受到了表彰。最初的《列女传》并非只为限制妇女,也有比较公道的地方,比如讲求“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去”,并不强求“从一而终”。明代以前,妇女改嫁再婚是比较平常的事情,在汉魏南北朝和唐代,后妃、皇后和太后中也有再婚的妇女,这并没有影响她们“母仪天下”的风范。¢武·4`墈\书/ ·埂.新?醉?全`汉武帝登基后,曾以隆重的礼节迎回母亲以及她与前夫所生的两个姐姐。汉武帝最终没有以母亲再婚为耻,他的做法很受称道。
明代以前的列女,特别是汉代刘向所著的《列女传》以及范晔的《后汉书》,它们所涉及的列女面比较宽,里面有很多是因为“才行高秀”而入传,“非独贵节烈也”。直到隋唐以前,入传的列女“以至奇至苦为难能可贵”,其中既有能带兵打仗的女统帅,也有能徒手杀虎救父的乡村女子。明代的史学家发现,女性常常成为文人笔下浓墨重彩描写的对象,女性在文学中的地位要高于史学地位,较之史书而言,文学中的女性形象传播更远,她们的事迹为“里巷所称道,流俗所震骇”,非常深入人心。
明代的《列女传》,节妇烈女的数量开始上升,但也只占到总数的一半,有不少才女“以文艺显”而入传,不过政府对贞节的重视与鼓吹与前朝已不可同日而语。明代的典制明确规定皇室之女不得再嫁,审查民间妇女的贞节观甚至成为政府官员的一项职责。被封为节妇烈女的,可以享有国家免除差役的优惠政策,事迹卓著的妇女还被当地政府或皇宫赐祠祀,立牌坊。在这样的氛围之下,中上层社会尤其是士大夫和儒学之家,再婚女子寥寥无几,“僻壤下户之女,亦能以贞白自砥”。
到了清代,鼓励女人守寡的政策有更进一步的发展,为阵亡的丈夫守寡的满族妇女终身由国家供养。统治者把妇女的贞洁看得同男性的忠君一样重要,有“君为臣纲”便有“夫为妻纲”。女子对丈夫的贞洁,男子对君王的忠诚,成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基本原则。清政府对于贞洁烈女的旌表,与明代一样,不遗余力。
一个地方节妇烈女的多少要作为政绩记录在案,不是可有可无的软指标,节烈妇女享有物质和精神的双重待遇,有的可以名垂青史。相反,寡妇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