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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下文学 > 马上朝廷(乾隆三部曲第二部 > 第31章完结

第31章完结

(2) 《大清皇帝南巡始末闻书》。_完/夲_鰰?颤¢ \已`发+布_最.欣′彰.劫~

(3) 乾隆二十八年四月戊戌谕。

(4)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癸卯谕。

(5) 《高宗实录》,卷382,第16页。

(6) 《高宗实录》,卷386,第11~15页。

(7) 《高宗实录》,卷532,第10页。

(8) 《高宗实录》,卷536,第5页。

(9) 《高宗实录》,卷536,第8页。

(10) 乾隆二十二年五月辛丑谕。

(11) 乾隆二十二年六月己巳谕。

(12) 乾隆二十二年七月壬寅谕。

(13) 《高宗御制文二集》,卷14,《南巡记》注。

(14) 《南巡盛典》,卷55,第1页。

(15) 以上参见孙文良、张杰、郑永川:《乾隆帝》,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四章;及李景屏:《乾隆王朝真相》,农村读物出版社2003年版。-兰!兰~蚊^学. ~冕~废¨悦^毒,

(16) 乾隆二十七年十月丁酉谕。

(17) 乾隆二十八年八月甲寅谕。

(18) 乾隆二十八年十二月丙申谕。

(19) 其时户部银库实存银自乾隆二十九年达到五千万两,其后连续数年在六千余万两、七千余万两。

(20) 参见郭成康、林铁钧:《清朝文字狱》,群众出版社1990年版。

(21) “吏目访闻”的定义是由于事主未主动报案、延迟报案或误报案件,或书役擅改报词之案,可由官弁、兵、捕人等探知而主动发觉。

(22) 费孝通:《论绅士》,见费孝通、吴晗:《皇权与绅权》,观察社1949年版;以上参见胡国台:《皇权、官僚和社会秩序——清代乾隆朝张洪舜兄弟盗案研究》,《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1996年第25期。

四、四次南巡

16.第四次南巡

乾隆三十年的第四次南巡,与乾隆二十七年的第三次南巡,是相隔最近的两次南巡;巡幸时间长达一百二十五天,也是六次南巡中历时最长者,其中原委,怕一时也很难说清。′看_书~君^ `更.辛,罪+全.而且自此竟有十五年时间不复巡幸江浙,恐怕也是有着若干的无奈吧。

这次南巡,与以前最大的不同,就是大行蠲免。上谕:前此三经临幸,所有江南省积欠地丁等项,蠲免至二百余万两。著加恩将江苏、安徽,乾隆二十五年以前节年未完,并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二十八年三年因灾未完地丁河驿等款,以及二十八年以前节年因灾未完漕项暨因灾出借籽种口粮、民借备筑堤堰等银一百四十三万余两,又籽种口粮内米麦豆谷十一万三千余石,概予蠲免;并著将浙江乾隆二十六、七、八三年因灾未完地丁银两,并二十七年屯饷沙地公租,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两年未完漕项等银十三万二千五百余两,又二十八年借给籽本谷一万三千七百余石,加恩悉行蠲免。

随后,著加恩将直隶各属自乾隆十九年至二十五年旧欠,并二十六年未完缓征银共三万二千四百余两,米、谷、豆共三百五十余石,一体蠲免;将山东济南、武定、兖州、曹州、东昌等府属,乾隆二十六年、二十七年两年未完因灾缓征地方暨民借麦本牛具等银六万二千九百五十余两,又济南、武定、兖州、东昌、曹州、沂州等府属乾隆十二年至二十七等年,未完因灾缓征暨民借年久常平仓谷七万五千四百四十余石,概行蠲免。

著再加恩,将江苏布政使所属各州县乾隆二十八年以前地丁杂款未完银四万一千六百余两,一体概行蠲免。并将江苏经过地方本年钱粮,均免十分之五;浙江如之。

第四次南巡,前后可统计之蠲免钱粮,共计一百七十余万两,米谷二十余万石(直隶山东经过地方蠲免十分之三、江苏浙江蠲免十分之五不计在内)。

次年,仿康熙三十年蠲免漕粮之例,命自乾隆三十一年始,分年蠲免所有湖广、江西、浙江、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应征漕米。十一月,又命凡办漕各省州县内有征收折色者,概予蠲免。翌年四月,令各省届轮蠲年份,通行劝谕田主照每亩应蠲漕米数,亦令佃户免交一半。

乾隆三十五年元旦,以国家全盛,内外度支有盈无绌,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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